( 科策〔2004〕145号 2004年7月16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03〕22号)和有关规定,就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表彰奖励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表彰奖励的对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市(设区的市,下同)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均可按照评选条件自愿申报。
2、表彰奖励的名称。安徽省民营科技十强企业、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
3、表彰奖励的组织领导。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地税、国税部门负责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表彰奖励组织和评选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工商、地税、国税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表彰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表彰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申报表彰奖励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爱国敬业,诚实守信,能够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生产经营的行业和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生产经营安全,产品质量可靠,服务规范优质;连续3年无违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方面的违规记录;企业信誉度高,金融信贷评估具AA级信用等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按期、足额为全体职工交纳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保障统筹费用;企业纳税信用度高,评选当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连续三年无偷、逃、抗、骗税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申报企业名称与所持营业执照相同;经过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5、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评选条件。
⑴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主导产品;
⑵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缴税300万元以上,人均自有资产在5万元以上;
⑶企业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人均劳动生产率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⑷注重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重视企业文化建设,重视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技术开发费用占技工贸总收入的3%以上。
6、安徽省民营科技十强企业的评选条件。
⑴在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中评选产生;
⑵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主导产品,其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居国内先进以上;
⑶经济实力强,企业本年度技工贸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年缴税750万元以上,人均自有资产在10万元以上;
⑷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规范,产权明晰,人均劳动生产率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⑸注重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注重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技术开发费用占技工贸总收入5%以上。
7、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的评选条件。
⑴在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中评选产生;
⑵积极支持所在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开发创新能力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勇于奉献,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⑶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产业政策、本行业的科技动态,专业知识丰实,带领科技人员开发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新产品,企业经济效益好;
⑷注重企业的文化建设,重视技术开发和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使用;
⑸诚信经营,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8、表彰奖励的评选程序。安徽省民营科技十强企业、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由各市科技局会同工商、地税、国税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审核;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组织评定,予以表彰奖励。
9、表彰奖励工作的期限。表彰奖励工作自2004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的表彰奖励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本《意见》另行发文布置,评选工作在评选方案发布的下一年度上半年完成。
10、表彰奖励的形式。表彰奖励结果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听取意见后再行正式公布。被评为安徽省民营科技十强企业、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被评为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的颁发荣誉证书。对受表彰奖励的企业,未接署名举报,工商、税务部门免于日常检查。
11、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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