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高技术区字[1996]001号 1996年1月9日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已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安徽省科委 1995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各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复核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二)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三)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四)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五)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六)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九)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十)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十一)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十二)其它高新技术。
上述领域的具体细目由省科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技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三)实行单独核算;
(四)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销售利税率百分之二十或成本费用利润率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六)质量稳定可靠,用户满意。
第六条 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行署、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署、市科委)提出申请,进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单位向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
- 申请报告;
- 申请人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 产品的技术材料;
- 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 财务报表;
- 产品标准及其说明;
-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一份。
(二)行署、市科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委。经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专家评审会通过后,省科委审批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凭《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享受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的优惠政策,冠以“高新技术产品”标志的广告宣传。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期限一般为四年,产品生命周期较长的,经省科委批准可延长五、六年。
第九条 省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每两年对高新技术产品进行一次复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终止冠以“高新技术产品”标志的广告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自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批准之日施行。
|